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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需要哪些金融政策支持?

时间:2020-06-04     作者:宋军 李红梅【转载】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   阅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的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但由于众多的原因,民营企业存在着生存与发展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融资的高山”,压得民营企业踹不过气来。而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民营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惠民的金融政策,但众多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企中的中小微企业,想要通过银行融资,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国家将加大政府采购的力度,中小微企业分享“蛋糕”的机会也随之加大,但由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竞争中往往不占优势,获取合同较难。因此,作为地方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或措施为疫后的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分享政府采购的“蛋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建立地方支持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基金”


一般地市级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数-实际支付资金数)统计数平均每年基本超过了2亿元,剥除采购项目预算不精准等因素,每年节约资金也不下亿元。而这些节约下来的资金并没有回到预算的笼子里,还是被采购人以其他方式或其他名义花掉了。

地方政府可以出台办法,将政府采购项目节约的资金从采购人手中归集起来,除了另行预算安排外,每年可拿出20-30%的资金建立地主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基金”,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至两家银行代管,民营企业供应商在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向该代管银行申请启动资金,获得合同后再申请资金(无息),然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这样,通过几年积累,逐步可使该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极大地方便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减轻他们借贷资金的压力。


建立地方“政采贷”超市平台,大力推行“政采贷”


“政采贷”是指银行向符合授信条件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发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用于该中标(成交)项目活动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它的贷款对象是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它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的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不提供其他形式的抵质押。“政采贷”不仅手续简单、而且利息低于普通商贷,到款时间迅速。

关于“政采贷”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早在2011年,财政部就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在有些地方试点推进后供应商反映良好,较好地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为了将“政采贷”工作做好,根据试点地区的经验,可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局牵头,组织专业银行、财政局(采购科、收付中心)、行政审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就“政采贷”有关事宜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程序等,解决专业银行有愿望、政府采购供应商(民营企业)有需求、管理部门怕担责的问题。推动初期可由专业银行在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如有的话)开设一个窗口,民营企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只需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即可融到(贷到)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资金。



对于民营企业可在政府采购中推广使用成本合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所以政府采购必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形式有许多种,不同种类的合同形式各有优劣,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和激励不同。

成本合同分为三类,一是价款或报酬仅以成本为核算的合同,包括无付费成本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分摊合同;二是价款或报酬以成本为核算并加以一定的激励机制的合同,包括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带最高价格限制的目标成本激励合同、成本加奖励付费合同;三是价款或报酬以成本为核算辅之以利润分成的合同,主要有成本加利润百分比合同等。

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处于劣势,如果按常规的合同类型进行,无法体现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而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推广使用成本合同类型,则可以极大地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成本合同形式,可以对诚实守信的、履行合同较好的民营企业供应商进行适当的奖励。



提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或增大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比例



目前,政府采购的一般做法是验收合格后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合同资金。即使是正常情况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滞后总是在半月以上,如果再加上采购人的一些人有意地刁难供应商,使得政府采购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供应商是敢怒不敢言。

为了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减少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融资的压力,可以参照法国公共采购法典的作法,提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或增大支持政府采购资金的比例。

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民营企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一般是信誉较好的企业),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即可支付合同金额的10-20%的资金,对于属于中小微的民营企业,可支付合同金额的20-30%的资金。也可以增大提前支付合同资金的比重,特别是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由一般的30%,提高到60%,履行完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部分。

出台此项规定的目的:一是合规。以规定的形式发文,使提前支付资金是一种合规行为。二是免责。因提前支付造成失误的可以免除具体负责人的责任。三是统一。以规定的形式发文,有了统一的标准,便于执行。



降低或减少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费用



民营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并非是“每投必中”,没有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很正常。但只要参与,必定会付出或有成本支出。对于民营企业供应商来讲不仅增加了负担,还会失去信心。为了降低或减少民营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无论是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其相关费用一律规定由采购人负担,采购人不得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或民营企业供应商。

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有民营企业参与的,除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代理费等)标准外,应严禁向民营企业供应商收取报名费、席位费、场地费等费用;在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标书费用、评审专家的劳务费、代理服务费等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民营企业供应商收取。非预留采购项目的,其购买标书费用、评审专家的劳务费、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等也由采购人支付,不得转嫁给给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供应商。



对于采购民营企业的高科技的产品,政府采购可采用财政贴息的办法帮助其融资


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采购本地民营企业的高科技的产品,该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可以向地方政府科技局等主管部门申请为该项目生产的相关费用的贷款资金的财政的贴息补助,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



大力发展网商银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深入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网商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正以它独特的经营理念与经营模式深入人心、被人接受。我国的网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纯互联网运营,于2015年6月25日正式开业。网商银行以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为使命,希望做互联网银行的探索者和普惠金融的实践者,为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网商银行基于云计算的技术、大数据驱动的风险控制能力,采取“轻资产、交易型、平台化”的运营思路。网商银行的主要产品是贷款业务,其产品有两个特色,一是目标客户主要是电商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和个人创业者;二是很简单的纯信用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整个流程都是纯线上,随借随还。

基于网商银行的特点,针对目前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地方政府应创造条件引进网商银行的进驻,并与网商银行进行深度合作,在政府采购方面,对民营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以以更加优惠的利率给予贷款(还款是有保障的),从而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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